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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中央明确提出,要从更大维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推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18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职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共治新格局。联合激励惩戒要从市场、社会中来,反馈和应用到市场、社会中去,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市场手段、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好转

我局联合27个部门共同出台《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意见》,就是突出管用实用的联合奖惩重点措施落实好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激励措施,增加守信收益,做到“该奖必奖”“激励到位”。同时,借助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手段,将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增加安全生产失信成本,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这样才能逐步规范、培养和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都安全”的社会氛围,让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5大点。分别为联合激励惩戒的对象,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激励惩戒的实施方式,其他事宜。明确了12项联合激励措施,32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5.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6.《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

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8.《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首段明确了联合出台《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意见》的部门。分别为28365365打不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务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佛山市工商业联合会、佛山海关、佛山检验检疫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文明办、佛山市总工会、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佛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二)第一大点明确了联合激励惩戒的对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3大类,分别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A级企业等安全生产守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3大类,分别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企业等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

(三)第二大点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的措施。措施共有12项,涉及日常监管、专项资金申报、工伤保险费率、安责险费率、企业信贷、国资部门考核、评先评优、行政审批(审查)等8个领域,在支持和推荐、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降低费率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第三大点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措施共有32项,涉及日常监管、政府补贴、招投标、工伤保险费率、安责险费率、企业信贷、国资部门考核、评先评优、行政审批(审查)、生产许可、特许经营、职业禁入、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进出口、环评申报、纳税、行业管理、社会舆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资金支持等21个领域,在受理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经营和进出品贸易、企业自身发展等方面给予限制。

(五)第四大点明确了联合激励惩戒的实施方式。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做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并反馈相关信息。

(六)第五大点明确了各部门要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增强《意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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