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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安监〔2014〕36号 28365365打不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7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备案单位范围

(一)有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市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报告中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单位;

(四)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五)从业人员达300人(含)以上工贸企业。

二、应急预案备案实施分级分行业管理

(一)中央(粤)驻禅、市国资委属国有企业、重大危险源单位和市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报告中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单位,非煤矿山及其它无主管单位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及分级管理等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督促。

三、应急预案评审

(一)在应急预案备案前,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符合条件和人数的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

(二)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不少于当年备案企业总数的10%,参与企业应急预案要素评审;抽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工作,并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质量调查(见附件),强化对中介机构、专家管理;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备案的预案,要全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原则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购买中介服务进行;

(四)对参与应急预案编制、要素评审和形式审查中,严重失实、责任心不强的应急预案中介服务机构和预案评审专家实行黑名单制度;情况恶劣的,取消本区域所有应急预案编制、评审资格。

四、应急预案备案

(一)新备案的单位,按现行办法组织实施,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4.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5.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备案满三年重新备案的单位,重新备案时须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修订记录等资料,并对单位预案进行全面更新修订:

1.重新修订后改动较大的,须重新按新预案备案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并重新备案;

2.改动较小或无改动的,须至少委托一名符合条件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进行要素审查。

(三)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录入“智能安监”管理平台。

五、应急预案变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名称、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的,其生产工艺及其危险性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并到颁发单位申请变更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及其危险性发生改变的,须重新编制预案,重新评审备案;

(三)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遗失的,必须到颁发单位申请补办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申请变更或补办备案登记表,须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办申请,并提供应急预案演练、修订记录等资料。

六、应急预案备案考核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31日前,将今年需要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单统计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对各区备案工作任务考核的参考。

联系人:邵浩坚,联系电话:82366548

 

附件:1.佛山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2.佛山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服务质量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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