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50194260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XX对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传真:0757-83992737
(三)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佛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邮编:52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
28365365打不开
2017年8月11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其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含职业健康,下同)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管辖范围内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同时依据行业标准,制定细化本行业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上报市安委办,统一收集、公布,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平台;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各信用主体必须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规范自身安全生产信用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诚实守信意识。
第六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本办法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诚实守信。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本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信息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信息;
(五)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使用信息;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息;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职业健康分级、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应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留存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管理,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统一由市安委办进行披露,披露期为一年,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自身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非本部门负责的异议申请,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九条 发现信用信息记录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变更或者删除应当保留痕迹记录。
申请人对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政府申请最终复核。
第三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采取扣分制与条件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实行“红名单”、A、B、C、“黑名单”五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的安全生产许可、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100-90分为安全生产A级信用,89-60分为安全生产B级信用,59分及以下的为安全生产C级信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中日常执法检查、事故处理、职业健康分级等信息采取条件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降级处理,同时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因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从《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期满1年后移出;
(二)因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从《事故调查报告》生效之日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期满1年后移出;
(三)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从等级确定之起,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降至C级,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提升至C级及以上后移出。
列入安全生产C级信用企业期间,出现新列入记录的,期限从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列入时间不累加。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记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佛山市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每月最后一天24:00,《佛山市智能安监平台》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智能评估出该月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实行月度动态评定,信用主体上月信用等级即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信用等级。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与信息记录时间在不同月份的,信用等级评定以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为准,并从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起,对已评定出的信用等级进行对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有缺失的信息主体,应根据信用缺失内容,主动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内月度信用等级发生降级的信用主体发出信用缺失书面警示,对月度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信用主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月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其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上一年度信用主体的月度信用综合状况,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四章 “红名单”
第三十条 “红名单”,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
第三十一条 月度信用等级连续三个月为A级且信用分值为100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自愿提出进入“红名单”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对象”)
第三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工作可委托下一级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现场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并现场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接受现场评估的申请对象,应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现场评估不通过的,申请条件重置,申请对象应根据现场评估报告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十五条 现场评估合格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内的申请对象进行综合复审。
综合复审应结合申请对象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部门日常安全监管实际进行综合考量,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拟列入“红名单”的申请对象通过佛山市政务OA系统报送市安委办,同时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平台》录入综合复审意见。由市安委办统一汇总综合复审信息,发送市级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接收到异议反馈的,由市安委办反馈至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方进行回复,报市安委办备查。
第三十六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公示完毕后,无意见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属实的最终确定为“红名单”,由市安委办通过佛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官方微信和《佛山日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评先创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给予“红名单”政策优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减少对“红名单”的检查频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红名单”的月度动态信用等级降低或发现其信用信息不实时,应对其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已不符合“红名单”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红名单”,并上报市安委办统一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红名单”的信用等级降低至C级,或者系统信用评级一年内累计三次为B级的,直接取消其“红名单”。
第四十条 被取消“红名单”的信用主体,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红名单”。
第五章 “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佛山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将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由市安委办在每月10日前通报至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和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要求将“黑名单”信息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并将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对象,上报省安委办。
第四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黑名单”管理期限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第四十四条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黑名单”管理期满,被管理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镇(街)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验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统一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内月度动态信用等级降至C级的“黑名单”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对月度动态信用等级降至B级的“黑名单”在次月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变更,并按级提交至市安委办。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佛山市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四十九条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其注册地对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组织信用管理工作考核;要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问题的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十一条 各级安委办要统筹、督导本辖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维护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要定期汇总、通报本辖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填报完善信用信息;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部门共享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激励约束措施;要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每季度向本级安委办报告一次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现场抽查核实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真实性;要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平台》及时录入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四条 区、镇(街)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方面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信用主体要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