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安委办〔2015〕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安监〔2015〕16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50194260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XX对《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意见”
(二)传真:0757-83992737
(三)通信: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佛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邮编:52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
28365365打不开
2017年1月20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列入本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安委办统筹、主管部门指导、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督导全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三)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用信息;
(四)根据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综合评定意见及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红、黑名单”;
(五)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
第八条 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督导本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落实细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三)定期通报本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用信息;
(四)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区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如实记录本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
第九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三)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平台,及时录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
(四)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和标准;
(五)不定期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六)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红名单”审核工作;
(七)定期将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报市安委办。
(八)及时受理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方面的申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
(二)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三)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法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信息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
(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信息;
(五)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使用信息;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息;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四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日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职业健康等级、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领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内容,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具体信用信息目录、填报要求和评分标准,并上报市安委办,统一收集、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应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留存依据。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管理,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自动记录和处理,并形成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自身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非本部门负责的异议申请,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变更或者删除应当保留痕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安委办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状况报告,每月向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证券等机构共享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有效期一般为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其信用信息有效期与管理期同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采取“三等5级制”进行分级管理。具体等级分为:“红名单”、A、B、C、“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每月最后一天24:00,《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智能评估出其在该月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以下简称,系统评级)。100-90分为安全生产A级信用,89-60分为安全生产B级信用,59分及以下的为安全生产C级信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实行月度动态评定,生产经营单位上月信用等级即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信用等级。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与信息记录时间在不同月份的,信用等级评定以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为准,并从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生效时间起,对已评定出的信用等级进行对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采取系统监管为主,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对本行业、领域内信用等级为A、B两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半年现场抽查比例累计分别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2%和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检查频次要求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比例的,从其规定。
现场抽查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逐项进行核实,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实的信用信息时,应当如实录入到佛山市智能安监系统,并根据系统评级情况,重新确定其上月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内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半年开展现场检查1次;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抽查、检查对象,以生产经营单位在最新公告发布之日为止的当前信用等级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信用有缺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信用缺失内容,主动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五章 “红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红名单”评定基本程序:
(一)自愿申请。信用等级连续三个月为A级信用且申请当月系统评分为100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自愿提出申请。
(二)现场评估。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实施对象,由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现场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并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评估报告。接受现场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登陆《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现场评估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现场评估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三)综合评定。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现场评估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应根据系统评级和现场评估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进行综合评定,并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提交评定意见。综合评定需在自接收到现场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广泛公示。市安委办要将综合评定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收到异议反馈的,由市安委办反馈至对应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方进行回复,同时上报市安委办。
(五)发布公告。市安委办要将“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站、信用佛山网、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等宣传媒介上进行广泛公告,同时抄送至相关部门。公告发布周期为半年,新公告发布之日原公告废止。
第三十二条 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联合印发《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佛安监〔2015〕2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评先创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待。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红名单”采取信用等级动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管理为辅的方式实施管理。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对公告之日起满一年的所属“红名单”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各级累计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的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检查频次要求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比例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红名单”的信用等级降低至C级以下的,或者系统信用评级连续二次为B级的,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
第三十五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红名单”的信用信息存在非属实项的,给予其7个自然日的整改时限,整改完毕并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红名单”资格,检查和整改信息应录入系统;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红名单”资格。
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红名单”。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佛山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被纳入国家管理的“黑名单”;
(二)对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对一年内发生累计重伤9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被安全监管部门评定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D级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一年内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八)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九)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2年;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3年。
第四十条 确定“黑名单”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提前告知。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通报至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区级部门,由区级部门完成信息告知工作。
信息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及时将信息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过期视为无异议。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信息告知相关材料,应归档保存。
(三)确定上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确定后,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佛山市政务OA系统将信息报告市安委办。
(四)发布公告。市安委办每半年统一将全市“黑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和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要求将“黑名单”信息录入《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级的,需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升至B级以上,方能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变更,并提交市安委办。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联合印发《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佛安监〔2015〕2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评先创优等方面进行约束。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还应当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管理。信用等级累计三次为C级的,由其对应的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信用等级累计六次为C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区安委办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五条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向其注册地对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