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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打不开关于征求《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1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管,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草拟了《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听取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67120167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佛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邮编:528000

(二)电话:0757-82366974;联系人:杨雯;

(三)传真:0757-83992737

 

28365365打不开

201671

 

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信用考评三个方面。

信息登记是依托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质登记、从业范围、人员业务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具体业务实施监督,确保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机构,应该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其它法律法规未有资质要求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安全评价、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八条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各类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下文简称“自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按自助管理系统的要求,如实填报机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和相应佐证材料。市安全监管局业务归口科室对服务机构填报的信息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机构,通过审核,并将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及时告知对方审核不通过理由。

在本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标准化服务、危化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向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如机构基本状况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分立或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登录自助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区、镇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负责。服务前有条件审查,服务过程有跟踪了解,服务完成有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和反馈机制,重点围绕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严格要求机构规范运行,根据工作需要选用业务指引制、督察复评制、满意度调查制等制度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切实强化业务监管。

(一)业务指引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服务时,应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向服务机构明确委托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确定专业服务工作重点,并向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质量考评方式。

(二)督察复评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组织专家,对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其他技术服务进行督察复评。复评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专家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监管部门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督查复评结果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三)满意度调查制。安全监管部门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定期采用满意度调查的形式,向全部或部分服务对象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回收统计后综合分析评估,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四)诫勉约谈制。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法的,记入不良信息一次,由监管部门进行诫勉约谈并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1. 受到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处理;

2. 不到现场或未签订服务协议、机构方面原因造成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开展工作;

3. 误导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企业实际服务需求不一致,导致企业法定主体责任未履行到位的;

4. 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过程控制程序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活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5. 未按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及时通过自助管理系统上报业务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的;

6. 经服务对象测评满意率85%以下(含85%)的;

7. 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落实;

8.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代为签字,经查证属实的;

9. 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它不良信息。

(五)信用黑名单制。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列入 “黑名单”:1.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以及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格)证书;2.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技术报告(证明);3.经监管部门查实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4.一年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将列入黑名单

被市安全监管局列入黑名单的服务机构,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至少暂停6个月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安全监管局通过企业自助系统将机构不良信息和黑名单情况向我市企业公布。服务机构要求从黑名单中销号的,需提交整改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全监管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四章 诚信考评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诚信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荣誉或不良记录四个方面。考评结果量化汇总至《佛山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诚信考评汇总表》,下文简称《诚信考评汇总表》(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诚信考评和排名。

第十五条  在我市从业的各类服务机构需签署《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2),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服务规范考评由市安全监管局各业务归口科室负责,对机构信息填报、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评分,作为诚信考评依据汇总至《诚信考评汇总表》。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考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负责。

考评方式为督查复评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采用百分制形式量化汇总,作为诚信考评依据汇总至《诚信考评汇总表》。

第十八条  服务效果考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负责,考评方式为满意度调查。

涉及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咨询帮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隐患排查等面向企业的服务项目,由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抽取1%-10%的被服务企业,发放《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附表3)。

涉及安全培训等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培训组织单位在培训期间直接向学员发放《培训满意度调查表》(需包含对教师的评分),业务归口科室或委托第三方随机抽查部分培训班满意度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负责将调查结果汇总至《诚信考评汇总表》,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对机构满意度评价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荣誉或不良记录评分,包含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作为诚信考评依据计入《诚信考评汇总表》。

1、加分项:工作业绩优越,业务有创新,得到市、区安全监管局或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评优表彰的,可适当获得加分,累计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不良信息记录一次扣3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扣除该项所有得分,记为零分:

  

第二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诚信考评工作会议,分类讨论确定诚信考评结果,并按照机构类型进行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可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市安全监管局举报、投诉。联系电话:标准化评审、帮扶:0757-82366974;安全评价机构(危化):0757-82500529;安全培训:0757-8236697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0757-82502529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原佛山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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